1Z202020掌握施工成本计划的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
1Z202021施工成本计划的编制依据
施工成本计划的编制依据包括:合同报价书、施工预算;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人、料、机市场价格;公司颁布的材料指导价格、公司内部机械台班价格、劳动力内部挂牌价格;周转设备内部租赁价格、摊销损耗标准;己签订的工程合同、分包合同(或估价书);结构件外加工计划和合同;有关财务成本核算制度和财务历史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1Z202022按施工成本组成编制施工成本计划
施工成本可以按成本构成分解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和间接费。如图1Z202022所示。
1Z202023按子项目组成编制施工成本计划
大中型的工程项目通常是由若干单项工程构成的,而每个单项工程包括了多个单位工程,每个单位工程又是由若干个分部分项工程构成,因此,首先要把项目总施工成本分解到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中,再进一步分解为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如图1Z202023所示。
1Z202024按工程进度编制施工成本计划
编制按时间进度的施工成本计划,通常可利用控制项目进度的网络图进一步扩充而得。即在建立网络图时,一方面确定完成各项工作所需花费的时间,另一方面同时确定完成这一工作的合适的施工成本支出计划。在实践中,将工程项目分解为既能方便地表示时间,又能方便地表示施工成本支出计划的工作是不容易的,通常如果项目分解程度对时间控制合适的话,则对施工成本支出计划可能分解过细,以至于不可能对每项工作确定其施工成本支出计划。反之亦然。因此在编制网络计划时,应在充分考虑进度控制对项目划分要求的同时,还要考虑确定施工成本支出计划对项目划分的要求,做到二者兼顾。
以上三种编制施工成本计划的方法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在实践中,往往是将这几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从而达到扬长避短的效果。例如:将按子项目分解项目总施工成本与按施工成本构成分解项目总施工成本两种方法相结合,横向按施工成本构成分解,纵向按子项目分解,或相反。这种分解方法有助于检查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成本构成是否完整,有无重复计算或漏算;同时还有助于检查各项具体的施工成本支出的对象是否明确或落实,并且可以从数字上校核分解的结果有无错误。或者还可将按子项目分解项目总施工成本计划与按时间分解项目总施工成本计划结合起来,一般纵向按子项目分解,横向按时间分解。
1Z202030掌握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索赔费用的组成和计算方法,以及工程结算的方法
1Z20203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⑵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Z20203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⑴我国现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由承包商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业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所接受,从合同意义上讲也是比较公平的。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例1Z202032】某合同钻孔桩的工程情况是,直径为
·协商单价和价格:协商单价和价格是基于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或者有但不合适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方法。
例如:某合同路堤土方工程完成后,发现原设计在排水方面考虑不周,为此业主同意在适当位置增设排水管涵。在工程量清单上有100多道类似管涵,但承包商却拒绝直接从中选择适合的作为参考依据。理由是变更设计提出时间较晚,其土方已经完成并准备开始路面施工,新增工程不但打乱了其进度计划,而且二次开挖上方难度较大,特别是重新开挖用石灰土处理过的路堤,与开挖天然表上不能等同。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的意见可以接受,不宜直接套用清单中的管涵价格。经与承包商协商,决定采用工程量清单上的几何尺寸、地理位置等条件相近的管涵价格作为新增工程的基本单价,但对其中的“土方开挖”一项在原报价基础上按某个系数予以适当提高,提高的费用叠加在基本单价上,构成新增工程价格。
⑵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估价
工程师应通过FIDIC( 1999年第一版)第12.1款和第12.2款商定或确定的测量方法和适宜的费率和价格,对各项工作的内容进行估价,再按照FIDIC第3.5款,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
各项工作内容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但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第一种情况:
进入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
·由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第二种情况。
·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工程师应在商定或确定适宜费率或价格前,确定用于期中付款证书的临时费率或价格。
1Z202033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工程款的计价内容相似。按我国现行规定(参见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安工程合同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我国的这种规定,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还不完全一致。按 国际惯例,建安工程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包括现场管理费、保险费、利息等。一般承包商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如图1Z202033所示。
从原则上说,承包商有索赔权利的工程成本增加,都是可以索赔的费用。但是,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哪些内容可索赔,要按照各项费用的特点、条件进行分析论证。现概述如下。
⑴人工费 人工费包括施工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加班费、奖金以及法定的安全福利等费用。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而言,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⑵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商应该建立健全的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建立领料耗用制度,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为了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商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⑶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计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
⑷分包费用 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 分包商的索赔费,一般也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分包商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⑸现场管理费 索赔款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讯、交通费等。
⑹利息 在索赔款额的计算中,经常包括利息。利息的索赔通常发生于下列情况:拖期付款的利息;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至于具体利率应是多少,在实践中可采用不同的标准,主要有这样几种规定:
·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
·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
·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按中央银行贴现率加三个百分点。
⑺总部(企业)管理费 索赔款中的总部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讯设施以及总部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这项索赔款的计算,目前没有统一的方法。在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总部管理费的计算有以下几种:
·按照投标书中总部管理费的比例(3%~8%)计算:
总部管理费=合同中总部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现场管理费索赔款额等)
(1Z202033-1)
·按照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公司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 +现场管理费索赔款额等)
(1Z202033-2)
·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总部管理费的索赔额,计算步骤如下:
索赔的总部管理费=该工程的每日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1Z202033-5)
⑻ 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施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的,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