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三校名师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试卷附答案(三)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8-20 点击:

 

13.答案: A

解析: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如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履行一定的手续,则自该手续完成之时为合同成立时间。该题中甲公司与香港公司约定以最终签订的售货确认书为准,根据《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在确认书尚未签订的情况下,合同并未成立。香港公司擅自认为合同双方已达成一致而开出信用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A选项正确。

 

14.答案:D

解析:赵某与楚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一个附负担(或者说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物,获得赠与物的所有权后,应当依照《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依照《合同法》第192和第194条的规定,赵某撤销赠与,可以要回花瓶。所以,赵某可以采取A、B、C所列的三种措施。赠与合同不是买卖合同,赠与人无权请求支付对价,故D项错误,合题意。

 

15.答案:D

解析:依《继承法》第5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优先于遗嘱继承。但应注意,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是特定的,并非涉及刘某某的存款等其他遗产,故后来刘某某的自书遗嘱部分有效,即关于“存款1000元给孙女”的部分是有效的,而关于房屋部分的遗嘱则是无效的。据此分析,A、C项错误。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中均未涉及的遗产,依《继承法》第27条等规定,应依法定继承办理。故B项错误。

 

16.答案:C

解析:本题包含法定继承中的一般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三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田某的三子一女应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A项二儿子和女儿毫无疑问不当选。田某之长子先于田某死亡,就发生了代位继承,即应由田某长子的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具体所指就是长子之子女,即D项。田某的小儿子死于田某之后,即发生转继承,但这时田某小儿子之女继承的实际是其父即田某小儿子的遗产,而最初是田某小儿子继承田某的遗产,因此B项不选。综上所述,答案应该是C项。

 

17.答案:B

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应当注意,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同样沉默行为(未作表示的)代表着相反的法律意义(效力)。

 

18.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B、C、D项正确,不选;现行公司法强调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公司中国有资产所有权仍归公司所有,故A项错误,符合题意。

 

19.答案:B

解析:A选项是为了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C项中有限责任原则,是指投资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是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D选项中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只有B项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

 

20.答案:C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9、65条规定,A项符合法律规定,不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因此,B项正确;《保险法》第73条第1款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证券法》第127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D项符合法律规定,不选。

21.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因此,D项错误。

 

22.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109条的规定可知,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新当选的董事的任期只能是已辞职的董事剩余的任期。故答案为C。

 

23.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A项债务应由发起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不能由甲一人负责清偿;B项表述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入选;C项购买汽车属于公司设立中的行为,只要是公司设立中的行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并不要求该行为是设立必要行为,因此,甲和乙不能拒绝承担连带责任,C项错误;对于丙所签订的合同,在公司成立后就转化为的公司债务,并不以经董事会同意为要件,因此,D项错误。

 

24.答案: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甲、乙退伙后,丙、丁之间的合伙应视为一个新的合伙企业。故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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