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答案:AB
解析:在民事诉讼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仅涉及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而且,还涉及到对证明对象的理解问题。证明对象,即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以下几种:(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事实;(3)证据事实;(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事实:第一、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如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后果的发生等;第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消灭所依据的事实,如债务的履行等;第三、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事实;第四、当事人主张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如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第五、当事人主张排除权利所依据的事实,如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等。此外,根据《证据规定》中第9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无需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需真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预决事实无需证明。(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即公证事实无需证明。上述(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后果的承担相联系,故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在我国,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里的“主张”是指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也就是说,谁提出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谁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在上述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事实中,除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是原告提出的主张,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之外,其余四个方面的事实均属于被告的抗辩主张,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原告甲某主张被告乙某拖欠其货款10万元,该主张属于原告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故其应对该权利主张产生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D相对于选项A,属于被告乙提出的否定主张,实际上属于选项A所涉及事实的否定性事实,在本案中,该否定性事实无需作为证明对象,因此,被告乙对这一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故选项D是错误的。此外,在本案诉讼中,被告乙提出自己已支付货款5万元的主张,也就是说,被告乙已履行了支付其中5万元货款的义务,该主张实际上属于被告所提出的消灭原告部分权利的主张,即被告的抗辩主张,因此,对这一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由被告乙承担举证责任。故选项B正确,而选项C是错误的。
89.答案:AB
解析:该题是一道综合考查对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失效理解的试题。选项A实质上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后又协商放弃仲裁协议,故仲裁协议失效。选项B因既约定了仲裁机构,又协议选择了管辖法院,故该仲裁协议因违反或裁或审的原则而无效。根据《仲裁法》第16条与第18条的规定,选项C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根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选项D仲裁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此,选项A与B是符合题意的。
90.答案:ACD
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其中,拘传、罚款与拘留的适用应经过院长批准,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
由于罚款与拘留是针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人适用的,故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罚款与拘留适用应遵守的程序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罚款的数额,对个人的罚款,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采取罚款措施由院长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被罚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影响罚款决定书的效力。而拘留因涉及到对行为人的自由的短期限制,故拘留只能针对严重妨害诉讼的行为人适用,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适用拘留措施由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被拘留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被拘留人提出复议申请后,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复议,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口头通知解除拘留,然后在3日内补作复议决定书。另外,对一个行为人的同一个具体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罚款和拘留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但是不得连续适用。因此,合议庭在经过院长批准后对甲的前一行为罚款500元并同时决定拘留3天是正确的。可见,选项B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由此可知,选项C与D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
91.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与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本案中,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作抵押,应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不生效。从题面看,只是签订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无效。《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李某将金器交给王某,质权成立。注意:《物权法》对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的立法变化。
92.答案:ACD
解析:《公司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另根据《公司法》第47条规定,A、D表述正确,当选;《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该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制定公司章程,C项正确;《公司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职工董事没有解聘权,B项错误。
93.答案:ABCD
解析:见《公司法》第147条。提示:(1)原《公司法》第57条第(3)项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清算的。”《公司法》修订后将“经营不善”删去,只要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都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法》修订后删去“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原《公司法》第58条)。但是,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所以公务员仍不能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4.答案:CD
解析:《证券法》第131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132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第13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据此,C、D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