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进境地——是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51. 出境地——是指货物离开关境的口岸。
52. 指运地——是指进口转关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53. 启运地——是指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54. 承运人——是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货物的企业。
55. 进口转关运输——是指货物由进境地入境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行为。
56. 出口转关运输——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口岸,由出境地海关监管出口的行为。
57. 提前报关转关——是指进口货物在指运地先申报,再到进境地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出口货物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监管场所前先申报,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方式。
58. 直转转关——是指进口货物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报关后,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59. 中转转关——是指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的方式。
60.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进出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函等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6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62. 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行为有关的海关事务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
63. 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64. 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65.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第六章
1. 关税——是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 关税纳税义务人——是指依法负有直接向国家缴纳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亦称为关税纳税人或关税纳税主体。
3.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经营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4.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5. 船舶吨税——是由海关代表国家对进出、停靠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
6. 滞纳金——是对纳税义务人由于不能按规定的期限缴清税费而加收的一种款项,征收滞纳金是海关的强制执行行为,可以促使纳税人尽早履行纳税义务。
7. 滞报金——是海关对未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收货人加收的一种款项,它属经济制裁的款项,目的在于加速口岸疏运。
8. 退税——是指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由海关依法退还误征、溢征和其他应退还款项的行为。
9. 补税——是指海关依法追征或补征的海关短征和纳税人短缴或漏缴的税款的行为。
第九章
1. 商业发票——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对所装货物做全面、详细说明,并凭以向买方收款的货款价目总清单。
2. 装箱单——也称包装单、花色码单、码单,是用以说明货物包装细节的清单。
3. 装货单——俗称下货纸,是由船舶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提出的托运申请后,向托运人签发的、凭以命令船长收货装运的凭据。
计 算 公 式: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
出口关税 =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进出口货物关税从价计算公式:
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CIF价格 = FOB价格+运费/1-保险费率 = CFR价格/1-保险费率
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 =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的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FOB-出口税 = FOB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进出口货物关税从量计算公式:
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 = 进口货物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 = 出口货物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进口环节税的从价计算公式:
应纳增值税税额 =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税额 =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税额 = 进口货物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估价: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需缴纳关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计算公式:
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1/60)
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1/60)
其他税费计算公式
反倾销税税额 = 完税价格×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应纳船舶吨税税额 = 注册净吨位×传播吨税税率
关税滞纳金金额 = 滞纳的关税税额×0。0005×滞纳天数
代征税滞纳金金额 = 滞纳的代征税税额×0。0005×滞纳天数
进口货物滞报金金额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0005×滞纳天数
缓税利息=补征税款×计息期限×(活期存款储蓄年利息率/360)